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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在与男生应保持44厘米的标准距离?

  • 日期:2012-02-19 12:06
  • 来源: 快乐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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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牛郎织女》以防学生早恋?

8月底,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在修订中增加了有关未成年人“早恋”内容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监护的未成年人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此法规一出,立刻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不少人质疑:学生早恋是否应该纳入法规监管?它是否具有实际操作性?一纸法规对早恋引发的社会问题究竟有多大作用?

立法者:强调监护人责任无可厚非

在现行国家和其他地方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早恋”的规定。黑龙江省是第一个对“早恋”问题进行立法的省。据《法制日报》报道,黑龙江省人大的一位人士表示,对《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有关“早恋”的规定,应当全面、正确解读。条例中的“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并不是对所有的情况都一概同时采用,可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有效方法:

对于早恋的问题,如果刚发现,或者是对未成年人影响不十分严重,一个正常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会十分自然的选择教育、疏导的方法。但是,对已经严重影响学习和生活的,如因早恋导致学习成绩急剧下降、夜不归宿、离家出走、非法同居等,父母或者监护人当然应当采取批评、制止等比较严厉的方式。

据这位人士介绍,也有观点支持黑龙江省的规定,认为“虽说这样的法律条文很难达到预期效果,但不能把立法限制早恋读偏,对于其中的立法价值也不能全盘否定”。持上述观点者认为,人们往往注重法律刚性的一面,而忽视了法律在刚性惩戒条文外,还具有引导、教育功能,即鼓励人们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新条例体现的正是法律的引导和教育功能。

更何况,条例纠正未成年人早恋行为,针对的主体是父母或者监护人,将监护人的责任提升到法律层面,体现的正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心。虽然法律不是万能药,早恋也不可能一禁了之,但通过立法引导人们向法律靠拢,强调父母或者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无可厚非。

漫画/邓慧详

老师:早恋难界定,引导胜于法规

广州某知名中学心理课老师吴小建认为,立法者的出发点可以理解,但从教育角度上看却欠缺人性化,难以实施。

“现在我们对早恋的界定本就存在争议:什么才算早恋?大多数高中生的生理已经成熟,心理却处于半成熟阶段,我们如今在教育中都不使用早恋这个词,而从行为角度进行界定,叫异性交往过密。学生对此也比较容易接受。”她说。

对处于叛逆期的青少年,早恋涉及的方方面面有很多,难以靠一张条文规定进行规管就可以高枕无忧,家长和学校更需要做的事情是加以引导。如今早恋之所以成为问题,与青春期的性教育的缺失有一定关系。因此,与其千方百计制定法规监管,不如制定一个详细的方案,从情感和生理两方面,对学生分阶段进行引导。

有数据显示,由于各种原因,学生如今生理成熟的时间普遍提前,大部分学生在小学四年级就开始出现青春期的特征,这必然会导致他们在异性交往时的心理变化。因此,在吴小建看来,有关引导应该从四年级就开始,因为这时是学生对有关性和爱情获得第一概念的时候,老师有针对性地进行解释和疏导,能消除他们由生理产生的羞涩和紧张,树立良好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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